药食同源的发展与应用概况
我国药食同源的历史源远流长。《黄帝内经太素》记载:“用之充饥则谓之食,以其疗病则谓之药”[1]。药食同源物质,本质为可食用中药材,因兼具药食两用性,历来以食疗、食补和药膳等形式应用于医疗保健。如今,在国家提出打造“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根植于传统中医药文化的药食同源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本研究对药食同源的相关概念进行定义,梳理药食同源相关的政策法规,介绍药食同源物质的开发利用现状,并指出现阶段药食同源物质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对措施,为药食同源物质的综合开发提供依据和参考。
1 药食同源相关概念的定义
几千年来,药食同源理念在我国人民追求健康的道路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人们养生实践的积累,药食同源理念及药食同源物质不断发展丰富。然而,古人对药食同源及药食同源物质的定义并不十分明确,不利于现代养生保健及产品开发。为更好地传承药食同源理念、开发药食同源产品,打造药食同源产业,亟需明确药食同源相关概念的定义。
1.1 药食同源的定义
药食同源是我国人民在生产实践中认识药物和食物并对两者关系的概括,具体指药物和食物都来源于自然界,都以初生代谢产物和次生代谢产物为物质基础,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应用于实践。值得注意的是,药物和食物中代谢产物类型及比例的差异使得两者的性味及功效有异,进而使得食物侧重于养生、药物多用于治病。
1.2 药食同源物质与药食两用品的定义
从广义上看,药食同源物质是基于药食同源理念的指导,在我国传统中医学和食疗学中使用的既可食用又可药用的中药材物质。狭义的药食同源物质是从广义的药食同源物质中选择已有国家中药材标准,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认为长期服用对人体无害的动物和植物可使用部分。现阶段特指在我国《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中规定的具有传统食用习惯,且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中药材标准)中的动物和植物可使用部分(包括食品原料、香辛料和调味品)。截至目前,《名单》中收录的物质共93种(包括87个原规定品种与6个新增品种: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另外,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9种物质正开展试点管理工作,在充分论证安全性后可能纳入《名单》。习惯上,亦将狭义的药食同源物质称为药食两用品。
药食同源物质食性强于药性,多为补益药,性味多平和,具调养、康复、保健作用,且有悠久的食用历史。使用时应遵循“三因制宜”和“君臣佐使”等原则,同时需注意食物和药物的配伍禁忌。
1.3 药食同源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区别
目前,药食同源物质主要用于开发药食同源食品和保健食品,虽两者都属于食品范畴,仍须区别对待。从允许使用的中药材来看,保健食品中还可添加114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从功能来看,药食同源食品为普通食品,不能宣称其具有保健功效,而保健食品可经功能性评估后宣称具有特定的保健功效;从安全性及适用人群来看,药食同源食品为普通食品,安全性已得到验证,大部分人群皆可食;保健食品为特殊食品,上市前需经过安全性评估,适用于特殊人群。
2 药食同源物质开发利用的国内政策导向和国际市场环境
2.1 国内政策导向
2016年是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集中出台的一年,中医药发展前景一片大好。2016年2月26日发布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鼓励中医药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发一批保健食品。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到2030年,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通过,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12月26日,《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倡:“结合不同国家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以及重大疑难疾病,面向沿线民众提供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服务,推动中医药理论、服务、文化融入沿线国家卫生体系,为中医药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重点支持果品、蔬菜、茶叶、菌类和中药材等营养功能成分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营养均衡、养生保健、食药同源的加工食品”;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新食品原料、食药同源食品开发和应用”。2017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其中强调要大力发展传统食养服务,并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名单。文件还指出要深入调研,筛选一批具有一定使用历史和实证依据的传统食材和配伍,对其养生作用进行实证研究,建设养生食材数据库和信息化共享平台。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支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政策,2018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国家通过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而自古以来与养生保健紧密相连的药食同源理念及药食同源物质,也必将迎来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