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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新形势下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实体经济从原先的单一加工贸易产业经济向多元产业经济转变,由早前的简单制造产业为主导向高新科技研发型产业转变。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引导作用,提高创新成果利用效率。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原因,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力度不够

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我国的执法力度、执法手段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普遍存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薄弱等问题。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随着专利数量的大幅度增加的同时,专利纠纷也在不断的上升,冒充专利行为不断出现。但从专利管理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技术设施、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执法条件来看,都处于落后状态。在对侵权处理方面,由于专利管理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且赔偿力度不够,致使有些专利侵权者未得到应有的制裁,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知识产权定罪起点较高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度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行驶制裁的起点。之后,根据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形式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知识产权行驶司法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4月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新的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在著作权犯罪的数量门槛。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以前规定的数量相比,分别缩减了一半。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不完善

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将专利、商标、版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由于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致使三个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只考虑自身管理的部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这既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很不利于政府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研究和解决。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

一方面政府在支持与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构上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对已经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不够,特别是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缺乏必要的前置审查和监督,对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中介行为缺乏必要的资格审查和监督。对专利技术展览、展示活动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管理,致使冒充专利行为时有发生。这些冒充专利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专利技术的信誉。

专利、商标审查能力仍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

发明专利申请周期太长,尤其是在医药方面的发明专利五六年还批不下来,严重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积压情况仍然严重,致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商标注册同样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每件商标从申请到领到注册证需要一二年的时间,使企业感到极为不便。另外,专利、商标重复授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意识主要包括产权意识、信息资源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前我国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问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致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产权意识淡薄